第一章 上帝律法的权威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受约束和反叛律法的时代,撒旦通过罪恶几乎已经将我们的世界毁灭殆尽。大城市中的犯罪团伙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个人财产权包括生存权,国民对此触目惊心。无论城乡,谋杀、抢劫和人身侵犯已经成了20世纪的一个生活特征。
每当我们打开报纸,就会发现自己的生活质量似乎又下降了一点。我们不时自欺地认为,事情不会比这更糟了,这已经是底线了。但第二天,当更多残暴、怪诞的罪行被报道时,我们又会摇着头诧异不已。很难相信像美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基督教传统的国家会偏离其建国方针如此之远。甚至那些非基督教国家也没有像这个自称为基督教的国家一样暴力肆虐罪恶横行。华盛顿一天之中所报道的犯罪事件甚至比莫斯科一年所报道的还多。虽然二者的新闻渠道不尽相同,但是它向我们展示的画面仍然令人忧惧震惊。
更糟糕的是,我们发现无律法主义正进入到宗教领域,并影响着成千上万的人,使他们也对暴力和凶杀不以为然。在当今的美国,很可能绝大部分教友都已经违背了十条诫命中的至少一条。一种危险的教义正悄然在天主教和新教中蔓延,试图将上帝伟大的道德律法之权威削弱至最低的程度。它已经引导很多人轻看违背律法的严重性,并使罪看来似乎不再可憎。事实上,对众人而言,罪已经不再恐怖,反而逐渐被青年人和成年人视为一种无可非议的生活方式。看看当代人生活方式的趋势,这些就一目了然了。
有多少青年男女未婚同居!而他们竟然不认为这是罪。许多商店的扒手自称是基督徒。大多数教友认为安息日不聚会并不违反上帝的第四条诫命。
在自称高举圣经并敬爱基督的教会里,我们如何解释这些自相矛盾的状况?考虑一下十条诫命在基督教中的历史地位时,这个问题就更显重要了。几乎所有大的教派都将自己列在支持上帝律法权威的名单里。但是,讲解上的微妙错误已经侵入当代教会,导致人们对十诫产生混乱的忠诚。我们需要何等认真地去查看上帝的律法,并研究明白律法与上帝的恩典之间的关系啊!若不详细查考圣经所论述关于我们最后被审判时的真相,我们就很容易接受有关律法和恩典的现行的说法。我们必须在圣经中找到诸如下面问题的权威答案:基督徒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律法的约束?在律法之下是什么意思?上帝的恩典废掉了十诫吗?基督徒因为在恩典之下就可以违背十诫吗?这些正是本次重要学课中将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判处死刑
我们先不要理会那些引人偏离“人类如何得救”之真理的混乱教义。许多人都听到过关于罪与拯救的感人讲解,但他们却仍不明白人类需要“血祭”的原因和基本原理。
你能想象自己站在审判官面前,听到自己被判处死刑时的恐惧吗?恐怕不能。但当上帝的话“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刺透你的内心时,相信你已经能体会那种可怕的负罪感和恐惧感。为什么恐惧?为什么有负罪感?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
这话实实在在,根本不可能被误解。“都”这个字可能包括约翰史密斯、可能包括玛丽·琼斯或不管哪个人的名字,无不尽括其内。令人震惊的事实就是,你自己也处在死刑的判决之下,而且世界上没有可以上诉的法院能驳回判决而证明你无罪。你真的是有罪的,就像罪犯一样有罪。根据约翰一书3章4节:“违背律法就是罪。”你必须因罪服法。你违背了谁的律法呢?保罗回答道,“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答案就在这儿,定每个人死罪的就是他所违背的重要的十条诫命。
在被违背的律法面前,罪人拼命去寻求解救之法。死刑判决如何被撤消呢?罪人可否通过在余生中遵守上帝的诫命来自赎己罪呢?下面这句话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3:20)
注意,人不能靠行为称义有着这样一个原因:如果一人犯了偷窃罪并被判处10年监禁,他确实可以通过服役使自己得到释放。通过服役他就可以满足律法的要求。因为他已经满足了判决的要求,于是被认为不再有罪而得释放。同样,如果杀人犯服刑满了规定的年限,他也可以被释放。但如果判决结果是死亡而不是几年或几十年呢?犯人还可以通过服役使自己被释放吗?当然不能!即使做一百年的苦力,律法的判决仍然是死。事实是“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来9:22-28)
这就是行为永不能使罪人得救的原因。对罪的刑罚不是10年的牢狱或五十年的苦力,而是死亡,除了流血就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不变的律法对死亡的终极判决也永不会改变,就像上帝的宝座永不能被撼动一样。过去所犯的罪不能因为将来的好行为而被涂抹。罪人最终不得不承认自己欠下了不能偿还的债务。律法的判决是死亡,除非他永远献出自己的生命,否则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求。
第三章 律法仍具效力
现在,我们会想到一个让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惑的问题:既然行律法不能使人得救,那还有必要遵守律法吗?显然,这是一个在早期教会引起争论的话题,因为保罗曾在罗马书6章1节提出同样的问题:“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么?”换句话说,上帝的恩典给了我们一个可以违背祂律法的通行证吗?他的回答是:“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罗6:2)
在相对论盛行的今天,基督徒们对于宽恕违背律法的行为发明了自己的定义,这不得不耐人寻味!圣经上说罪就是违背十条诫命——但这诫命却被许多当代的神学家们描述成无关紧要和过时的。千万不要被欺骗!那伟大的道德准则中的任何一条对于今日都是适时而必不可少的,就像以前上帝把它们写在不朽石板上时一样。没有任何事物能使它们的约束力比上帝当初赋予它们时减少一分。事实上,我们将会发现耶稣来到世上彰显了律法,并完全揭开其属灵的应用,且帮助世人更加清楚地理解律法,这些都是固守律法主义的法利赛人根本无法想象的。在基督完全顺从之一生的影响下,我们可以看到遵守诫命的属灵细则,而这些即使没被人认识到,也决不能与基督分离。
第四章 上帝的律法 -- 一面镜子
就此而论,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地向大家指明律法所不能做的。虽然律法指明何谓罪,但却没有救人离罪的能力。在律法里面,没有称义和洁净罪恶的恩典。遵守全律法的所有的行为不足以使一个灵魂被拯救。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我们得救是依靠免费的礼物——恩典。“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在这一关键点上千万不要弄错。我们决不能靠努力顺从而赚得赦免。没有任何人可以借着顺从律法而得到上帝的接纳和宠爱。律法不是用来拯救人或使人称义的,而是向我们指出圣洁的需要以及伟大的圣洁之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圣经论到律法就像一面镜子指出我们人本来的状况。“因为听道而不行道的,就像人对着镜子看自己本来的面目。看见,走后,随即忘了他的相貌如何。惟有那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各1:23-25)
大家都很清楚,镜子并不能除掉人脸上的一点儿污垢。整天对着镜子观看甚至将它贴在脸上擦,也不能使脸变得干净。它的作用就是指出污点,并让人到水池去清洗。同样,律法使罪人知道自己的真实状况而服罪,并向其指明只有十字架才能真正洗净罪污。“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保罗在加拉太书2章16节中进一步强调:“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这里我们必须考虑一个与律法有关的最荒谬的论点。许多忠诚的基督徒已经接受了一种观点:旧约是围绕行为展开,新约才向人提供了救恩。在这种令人迷惑的见解影响之下,人们认为旧约时期靠行为得救,而新约时期靠恩典得救。这根本荒谬的。圣经只提供了一种可以使任何人藉以得救的完美计划,就是因信而藉着救恩。天国不会分门别类:一部分人靠行为得救,一部分人靠恩典得救。每一个得救的生灵都是因恩典而被拯救的罪人。
在旧约进入救恩的每一个人都是因信靠耶稣基督宝血的功劳,他们借着杀羊献祭证明了自己的信心。他们凭着信心展望耶稣将来的替死。而我们借着信心回顾这同样的替死,实际上和旧约是一样的方式。要相信:从建立世界的根基开始,凡进入永生得救的生灵将唱响同一首蒙拯救的歌,颂扬被杀的羔羊。
第五章 基督的“新”命令
一些人试图在基督所讲论“新”命令的基础上解释十条诫命。耶稣曾实实在在教导人所有律法的总纲是两条爱的律法,但祂是否说这是当时新的律法呢?事实上,祂所给予我们的新命令是对旧约圣经的直接引用:“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上帝。”(申6:5)“要爱人如己。”(未19:18)显然,这些深刻的属灵原则已经被基督时代的律法主义者们忘记了,因此对于他们的生活和实践都是新的。但耶稣并没有以此来代替十条诫命。
当律法师问耶稣诫命中哪一条是最大的时候,得到这样的回答:“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
注意,这两条爱的命令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一切诫命都建立在这两条爱的法则基础之上。基督在讲爱就完全了律法,正如后来保罗在罗马书13章10节中所说的。如果人尽心尽性尽意地爱上帝,就会遵守关乎我们对上帝之义务的前四条诫命。他就不会妄称上帝的名,不会拜偶像等等。如果他爱自己的邻舍如同自己,就一定会遵守那与我们对同胞之义务相关的后六条诫命。他就不会偷窃邻舍的东西或对他说谎等等。爱会引人顺从并履行律法的要求。
第六章 不在律法以下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种试图轻视上帝律法的讲论:“既然我们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那我们就不必再遵守十条诫命了。”这种观点合理吗?圣经确实说我们不在律法以下,但这可以解释为我们没有义务顺从它了吗? 罗马书6章14和15节经上记着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
如果我们严谨地接受圣经所说的话,就可以多么容易地防止这种混乱啊!保罗对自己的阐述做了这样的解释。当说完我们不在律法之下而是恩典之下以后,他问道,“这却怎么样呢?”意思是“我们如何理解呢?”请注意他的回答。预见到有人会这样解释他的话:我们既然在恩典之下就可以违背律法,他说“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么?断乎不可。”保罗用尽可能强烈的语气讲论,在恩典之下并不意味着给予我们违背律法的通行证。然而,这却是现今成千上万的人所相信的,他们完全忽略了保罗清晰明确的警告。
若在恩典之下并不能免除我们遵守律法之义务,那么保罗所说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又是什么意思呢?在罗马书3章19节,他这样回答:“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的审判之下。”这里保罗将“在律法之下”与“在上帝面前伏罪”对等。换句话说,在律法之下的人就是违背律法的人,他们也是在律法的判决之下。这就是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的原因。他们没有违背它——没有犯罪,也不能被它判刑。因此,他们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的大能之下。接下来在保罗的讲论中,他指出恩典的大能远超过罪的权势。这就是为什么他如此强调说“因此罪不再统治你们,因为你们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恩典推翻了罪的权势,并赐人顺从上帝律法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说我们既不在律法的权势之下也不再受它的判决,以及保罗说我们不再继续犯罪的原因。
假设一个杀人犯被判处了死刑,坐在椅子上等待处决。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人已经在律法之下——犯罪、定罪、判处死刑,等等。就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法官重新审查这个囚犯的案件并决定宽恕他。根据减刑的条件,法官决定利用自己的特权完全赦免这个囚犯。这样他就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了。律法不再定他的罪。根据律法的判决他已经完全自由了。他可以自由地走出监牢,并且警察也不能阻止他。虽然他现在在恩典之下而非律法之下,我们能说他可以随便再违背律法吗?当然不能!实际上,被赦免的人将有双倍顺从律法的义务,因为他得到了法官的恩典,他将怀着感恩和爱心非常认真地遵守这个曾经给他恩典的国度的律法。这不就是圣经中所说的那个被赦免的罪犯吗?“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这是对整个问题最明确的回答。保罗问道,律法是否因为我们相信基督的恩典而对我们失去效用了呢?答案是,律法在蒙恩得救的基督徒生活中更加被坚定和加强了。
事实如此简单明了以至于不需要任何重复。但因为那些试图逃避顺从的狡辩者,我们有必要就这此进一步分析。你是否曾经因为超速而被警察截住?特别在当你明知故犯的时候,这种情况会令人更加尴尬。但如果你因为紧急情况而超速,就可以在警察写罚款单时讲出令人信服的辩解,他就会慢慢将单子折叠然后撕掉,接着会说“好吧,这次我原谅你,不过。。。”。你怎么理解他所说的“不过。。。”很明显他的意思是“不过我不想下次再逮到你超速了。”这次的原谅为你以后的不顺从律法创造了条件吗?相反,这使你更谨慎自己不要再违背律法了,为什么一些真正的基督徒总是试图使自己违背上帝的律法显得合理化呢?耶稣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
第七章 顺从——爱的考验
一些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律法在完成了引领罪人到基督面前得洁净的任务以后,对信徒就没有意义了。真的吗?当然不是。基督徒将一直需要律法来照出自己偏离真理的行为,并使自己归向十字架的耶稣而得蒙洁净。在基督徒成长的过程中,这面纠正人的镜子时时刻刻必不可少。
律法与恩典不是相互竞争,而是完美协作的关系。律法指出罪恶,恩典救人脱离罪恶。律法是上帝的旨意,恩典是实行上帝旨意的能力。我们不是为了得救而是因为得蒙救赎而顺从律法。启示录14章12节是将两者真正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一部完美教材 “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这里关于信心与行为关系的描述是何等完美!而这种完美的结合就出现在“圣徒”身上。
顺从的行为是对爱的真实测验。这就是它在真正信徒的经历中如此重要之原因。“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各2:20)从来没有人能只靠言语就赢得一位淑女的芳心。如果没有鲜花,没有奉献的行为,没有爱的礼物,大多数男人将会继续寻找自己的另一半。耶稣说,“凡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进天国。惟独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太7:21)
单在言语上表白是不够的。真正的证据是顺从。现今的追求者们显露出一种肤浅的爱。他们说“如果你爱耶稣那就微笑吧,”“如果你爱耶稣那就尖叫吧”但我们的主是怎么说的呢?祂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而这却是大部分人所不愿意做的。如果爱仅仅是微笑和握手,那就会受欢迎。但如果必须改变生活方式,大部分人就会放弃它。不幸的是,现今大部分人都没有寻求真理。他们所寻找的是一种安舒容易的宗教,可以让他们按自己所愿意的方式生活同时还给自己得救的保证。但真正的宗能却不能给他们提供这些。
圣经中有一节最强有力的经文论到这个话题:“人若说我认识他,却不遵守他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约一2:4)约翰之所以用如此明确的语气,乃因它是圣经真理的根基之一。耶稣论到那些凡称呼祂“主啊,主啊”的人,却并不实行祂天父的旨意。接着祂描述了许多自称奉基督的名行很多神迹的门徒,他们要寻找天国之门。但基督不得不悲伤的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离开我去吧。”(太7:21—23)很显然,认识基督就是要爱祂,爱祂就是要顺从祂。圣经作者的推理非常简单明了:如果人不顺从基督,他就不爱基督,如果他不爱主,那祂就不认识他。约翰向我们保证说“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约17:3)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认识、爱和顺从是如何在忠心信靠上帝之人的生活中紧密相连并且密不可分的。蒙爱的约翰用以下的话总结说“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约一5:3)
第八章 人能遵守律法吗?
无数的基督徒被教导认为律法是精神方面的,而我们是属肉体的,所以没有人能在生活中完全律法。这是真的吗?难道那只是上帝让那些悔改的生灵不断努力,却永不能达到的理想目标吗?顺从上帝写在石板上的伟大十诫是否有别的隐意?还是上帝所说的话就是祂所要表达的意思呢?
许多人相信只有基督已经顺从了那律法,而且唯一的原因就是祂具有我们人所没有的特殊能力。当然,基督是即使在一件小事上也没有悖逆上帝的人。下面经文指出了祂度完全圣洁生活的原因:“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
切记:耶稣来在肉身中所度之完全生活是要除掉罪恶,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这义是什么?希腊语是dikaima ,字面上意思是“(律法)公正的要求”。在这里唯一的含义就是基督赢得祂完全的胜利是为了将同样的胜利赐给我们;藉着得胜撒但,显明人在肉身中仍可以顺从律法,让基督得以进入我们的内心并与我们分享祂的胜利。只有依靠祂的力量和祂里面的能力,律法的要求才能成就在人的身上。保罗说“我靠著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3)
没有任何人能单靠人的力量顺从十诫中的任何一条。但每个人都可以藉着耶稣得胜的力量去顺从。祂的义是用来洁净罪恶并使人度圣洁生活的。基督带着和我们一样的肉身在祂的生活中完全依靠上帝,就证明了每一个同样依靠上帝恩典之人也可以得到同样的胜利。
第九章 按律法受审
现在,我们研究关于律法的最后一个问题。违背几条诫命人才被定罪?雅各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各2:10—12)
每个人最后都要按上帝律法的道德细则受审判。违背一条就是罪。圣经告诉我们十诫就像有十个环的链子,一损俱损。律法也是如此。每一个被审判的人都要面对十诫的严峻检验。如果一个正在行窃的小偷要进天国,一定会被拒之门外。这就是为什么保罗说强盗不能承受天国。而且,圣经明确宣称说谎的、奸淫的、拜偶像的以及贪婪的人都不能进入天国。为什么?因为十诫禁止这些事情,人最终要接受律法的审判。那些故意违背任何一条诫命的人都不得进入天国,因为违背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一些人可能会反对,说这是把行为当做进入天国的基础了。非也!这其实是把爱作为资格。耶稣说律法中最大的就是全然爱上帝。祂还说到“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如果人故意犯罪,就证明他没有尽心尽性尽意地爱上帝。所以,是因为缺少爱,他们被关在门外——而非不顺从的行为。只有出于爱心的顺从才被上帝接纳。任何其它的行为都是人为赚得恩典而进行的徒劳之功,都是人拒绝基督之牺牲的功劳的表现。
第十章 为何要拯救?
很久以前在古老的新奥尔良奴隶市场上发生的故事生动展现了关乎律法与恩典之教义的内涵。两个农场主在街市上竞标买一个正在大喊大叫着反抗的老黑奴。最后,一个农场主胜出并用四轮马车将奴隶载回农场。在路上,顽梗的黑奴宣称他是不会为新主人做工的。当他们来到种植园,农场主解开这个新买来的奴隶的手铐,说“你现在自由了。你不再是奴隶,我买你是为了给你自由。”
故事讲道:这个老人跪在农场主脚前说“主人,我要永远服侍您。”
同样,我们都在罪恶、刑罚与死亡的奴役之下。基督用赎价使我们从无望的奴隶得到自由。祂充满爱意地告诉我们,祂做出这样的牺牲是为了给我们自由。我们当如何回应呢?每一个蒙救赎的上帝之儿女都应当跪在祂的脚前,说“主啊,我爱你,因你为我所做的一切,我要用我余下的生命侍奉你。”
仔细想一想,因为律法被违背,基督不得不死。罪必然指向死亡。如果律法可以被废除,对罪的刑罚也可以取消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永不改变之律法的权威如此强大,即使上帝自己也不能为了拯救祂的儿子脱离死亡而废除它。
很久很久以前的‘两兄弟的故事’近乎完美地向我们展示了律法与恩典的运作关系。哥哥是法官。他的弟弟因为违背律法被带到他面前。证据充足,显明弟弟有罪,法庭气氛骤然紧张。法官会给予案件公正的判决吗?他看着他的弟弟,严厉地宣布他罪名成立。更令法庭上的人震惊的是,他判处弟弟最大金额的罚款。但他随即离开座位,用臂膀抱住弟弟说“因为你犯了罪,所以我不得不这样做。我知道你付不起罚金,我会为你付的。”
故事的中心发人深省。弟弟虽被赦免,但罚金未被免除,必须付上。借此,法官不但没有废除律法,而是更坚定了律法。他向人显明律法的约束力绝不能逃避。同样,上帝也绝不能为了拯救祂的爱子而废除律法。维护律法就必须付上最大的赎价。没有人知道上帝儿子的价值是多少。但我们应该何等感恩,因为祂的慈爱就像祂的公义一样完全。祂用自己的身体作为赎价,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并使违背律法的人得称为义。
难道你看不出对于证明上帝律法的永久不变性没有比这更大的证据了吗?为了维护祂的律法,在整个宇宙已经不能再展示比这更有说服力更无可辩驳的证据了。然而,在这个巨大的事实面前,成千上万被误导的可怜的人们竟藉着轻视上帝律法而轻视了上帝的政权。他们似乎不明白律法正反映了上帝的圣洁和公义,提倡废除律法就是在试图颠覆天国的政权。
研究上帝的律法作为祂期望我们如何生活的圣洁启示。承认自己没有力量达到那完全的标准。然后将目光转向唯一已经完全顺从了律法的那一位,祂正等待着将祂的能力注入你的人生。祂将在你里面满足律法的义——即律法的要求,使你可以和保罗一起说“现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